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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不是一種用工形式。
一、勞務外包是承包企業的一種經營形式。勞務外包通常是企業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一定勞務能力的企業或者個人,由后者具體完成相應業務內容。勞務外包相對于發包單位而言是企業外部關系。勞務外包合同雙方是平等主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或者個人,雙方通過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二、勞務外包解決規則是合同法。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關系,無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義務,勞務提供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三、勞務外包通常是按照約定的勞務價格。勞務發包單位購買的是勞務,支付的是勞務報酬,而非工資。于是,也不存在勞務發包單位繳納社保,以及承擔工傷成本等問題。
四、勞務關系雙方地位平等。單位承包勞務,發包單位對勞務承包單位具體從事勞務工作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承包單位管理自己的員工。
五、承包方風險自擔(雙方都是法人單位情況下)。承包單位是法人單位,自然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根據風險自擔原則,以及權利義務對等,自己承擔自己行為風險是自然而言的事情。這也符合勞務發包單位降低成本的訴求。
六、勞務承包人違約,按照合同法追究違約責任,也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勞務外包雙方是勞務合同關系,是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七、企業勞務外包本來是為了降低企業成本,應盡可能將勞務發包給法人單位,不建議與個人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個人承包勞務,對發包企業而言,主要有三大風險:
1、企業勞務外包給個人,在特殊情況下會被認定勞動關系。個人與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提供勞務,一旦與勞動關系表象高度重合,在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權利的政策環境下,雙方關系很大概率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用工成本遠遠高于勞務關系成本。
2、企業勞務外包給個人,提供勞務者在勞動過程中人身受到傷害的,雙方根據過錯承擔勞務提供者損失。提供勞務者受傷害糾紛里,接受勞務單位要在過錯范圍內對受傷勞務提供人承擔賠償責任。
3、個人承包經營違法用工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發包單位與個人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多元化,經濟形態豐富多彩,用工形式更是多種多樣。企業逐利,自然要考慮成本控制,人力成本控制首當其沖,尤其是勞動密集型單位,裁減不必要支出就顯得特別重要,要做到既合法,又能有效降低企業人力成本
轉載: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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